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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金字第二五號

給付融資融券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金字第二五號

原告
亞洲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光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融資融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亦同,同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雯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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