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一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0三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明輝
法院書記官 周其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0二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瑞士商蘇黎世人壽保│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叁仟零伍拾伍元 │ZU00五四0五│││ │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四│││ │分公司 │ │ │ │ │ │├─┼─────────┼─────────┼───────────┼────────┼────────┼──┤│2│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肆仟柒佰元│ZU00四二三七│││ │有限公司││││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