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二號
- 聲請人
- 超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丙○○○台北市○○○路○段一○○號九樓之四
- 代理人
- 甲○○ 住同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五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超碩科技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肆仟叁佰伍拾伍元│AJ0一四九四八│││ │司乙○○││││四││├─┼─────────┼─────────┼───────────┼────────┼────────┼──┤│2│超碩科技股份有限公│萬通銀行仁愛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壹萬叁仟貳佰叁拾│AJ0一四九四八│││ │司乙○○│││捌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