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 聲請人
- 良澤股份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二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振芳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二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叁萬玖仟元│B0000000│││ │司許崑泰│東分行│││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