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圓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 年度催字第三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忠孝分行 │九十一年五月五日 │壹萬零伍佰元 │0000000 │ │ │ │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