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五六號
- 聲請人
- 金裕工程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
- 法定代理人
- 柯秋賢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官 洪純莉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七八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建成風管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萬捌仟壹佰叁拾│SA七九八九二四│││ │司 黃如煌│行││肆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