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五六號
- 聲請人
- 一等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炳宏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六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五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一等棒有限公司陳炳│彰化銀行古亭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叁仟捌佰零貳元 │BE二四六六八一│││ │宏││││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