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壹│壹仟│││ ││九│││││├─┼───────────────┼──────────────┼────┼───┼────┼───┤│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壹│壹仟│││ ││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壹│壹仟│││ ││二│││││├─┼───────────────┼──────────────┼────┼───┼────┼───┤│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D─0000000─││壹│壹仟│││ ││四│││││├─┼───────────────┼──────────────┼────┼───┼────┼───┤│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壹│玖佰叁拾│││ ││五│││貳││├─┼───────────────┼──────────────┼────┼───┼────┼───┤│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壹│貳佰伍拾│││ ││三│││肆││├─┼───────────────┼──────────────┼────┼───┼────┼───┤│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壹│陸佰柒拾│││ ││0│││捌││├─┼───────────────┼──────────────┼────┼───┼────┼───┤│8│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壹│柒佰捌拾│││ ││0│││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