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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八號

聲請人
達迅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
法定代理人
何定旻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七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華威國際科技顧問股│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陸仟貳佰零貳元 │DC一九八九四三│││ │份有限公司│行│││三││├─┼─────────┼─────────┼───────────┼────────┼────────┼──┤│2│華威國際科技顧問股│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捌佰捌拾貳元│DC一九八九四三│││ │份有限公司│行│││六││├─┼─────────┼─────────┼───────────┼────────┼────────┼──┤│3│陳中義│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拾肆萬玖仟貳佰│TB0四五二七六│││ ││行││捌拾元│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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