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亞太工商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三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美商瑞拿國際實業有│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九十一年五月九日 │玖仟肆佰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銀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