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劉又菁
- 原告甲○○○、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五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都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 │貳萬玖仟貳佰玖拾│BU0五九八九七│ │ │ │司 │行 │ │伍元 │八 │ │ ├─┼─────────┼─────────┼───────────┼────────┼────────┼──┤ │2│都城實業股份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 │叁萬玖仟玖佰元 │BU0五九九0一│ │ │ │司 │行 │ │ │六 │ │ ├─┼─────────┼─────────┼───────────┼────────┼────────┼──┤ │3│家城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商業銀行松山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 │貳萬捌仟叁佰伍拾│BU0六0三二七│ │ │ │ │行 │ │元 │四 │ │ ├─┼─────────┼─────────┼───────────┼────────┼────────┼──┤ │4│金奕實業有限公司 │九信萬大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十日 │肆萬壹仟貳佰壹拾│DE0三九六六六│ │ │ │ │ │ │叁元 │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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