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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
    汪漢卿黃雯惠劉素如

  • 當事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三號 聲 請 人 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八三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五日、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捌萬壹仟伍佰貳拾│BR六五七三三二│ │ │ │司乙○○     │行        │           │柒元      │一       │ │ │ │         │         │           │        │        │  │ ├─┼─────────┼─────────┼───────────┼────────┼────────┼──┤ │2│捷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玖萬玖仟伍佰肆拾│BR六五七三三二│ │ │ │司乙○○     │行        │           │元       │二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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