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五號
- 聲請人
- 暄暉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吳青蓉
~B法院書記官 莊滿美~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00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精端有限公司│台北銀行木新辦事處│九十一年十月十日│陸仟叁佰元│MH三一六八二三│││ │││││九││├─┼─────────┼─────────┼───────────┼────────┼────────┼──┤│2│惠而強實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東台北│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貳拾捌萬壹仟玖佰│QA七五四三八九│││ ││分行││貳拾貳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