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五九七號 聲 請 人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四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自立電機工業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忠│九十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壹萬柒仟叁佰貳拾│LA0五四二六六│ │ │ │限公司葉安邦 │孝分行 │ │伍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