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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三八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三八號

聲請人
瑞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五九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陳怡雯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富邦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柒萬陸仟壹佰捌拾│AV一七三三七0│││ │限公司台北分行│行││肆元│0││└─┴─────────┴─────────┴───────────┴────────┴────────┴──┘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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