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五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五四號
- 聲請人
- 葛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二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威普科技有限公司 │華泰銀行南門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貳拾貳萬零肆佰元│AA三九八五0三│││ │沈玫宏││││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