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五八號 聲 請 人 陽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鄭淑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0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