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九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六九一號
- 聲請人
- 永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深光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忠興分│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叁仟壹佰伍拾元 │JC七0五四四四│││ │司│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