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二號
- 聲請人
- 京奇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京奇食品有限公司陳│誠泰商業銀行五常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伍萬伍仟元│HC三六三一六九│││ │柏瑜│行│││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