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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陳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二號

聲請人
京奇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0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三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京奇食品有限公司陳│誠泰商業銀行五常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伍萬伍仟元│HC三六三一六九│││ │柏瑜│行│││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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