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三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三四號
- 聲請人
- 權泰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貞秀
法院書記官 劉寶鈴~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動能音樂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儲│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壹萬玖仟壹佰伍拾│SA三一四0四四│││ │司│蓄部││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