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四號
- 聲請人
- 諮群設計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丙○○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二五六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王朝枝~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香港商北軒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忠孝分│九十一年六月十五日│壹拾肆萬貳仟伍佰│0000000 │九個││ │台灣分公司│行││貳拾玖元││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