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二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二二號
- 聲請人
- 台灣赫克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0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法院書記官 楊湘雯~F0~T48┌──────────────────────────────────────────────────────┐│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台灣赫克力士股份有│台北銀行民權分行 │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肆萬壹仟伍佰元 │MN八00二七二│││ │限公司甲○○││││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