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五六號
- 聲請人
- 頂力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二一七號公示催告,就上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