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六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八六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二五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明泉水電工程行 │北市銀行莊敬分行 │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 │陸仟元 │JJ三四四三九0│ │ │ │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