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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四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美杏

法院書記官 陳如庭~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六四四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二五二一七─一 ││壹│貳佰陸拾│││ │││││貳││├─┼───────────────┼──────────────┼────┼───┼────┼───┤│2│隆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D─0000000─││壹│壹仟│││ ││六│││││├─┼───────────────┼──────────────┼────┼───┼────┼───┤│3│隆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D─0000000─││壹│壹仟│││ ││二│││││├─┼───────────────┼──────────────┼────┼───┼────┼───┤│4│隆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壹│壹佰伍拾│││ ││八│││││└─┴───────────────┴──────────────┴────┴───┴────┴───┘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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