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三號 聲 請 人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陪 代 理 人 林俊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F5 ~T48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真益電子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復│九十一年六月一日 │陸萬伍仟柒佰陸拾│HN一四四○八四│ │ │ │司 陳永暉 │興分行 │ │陸元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