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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三號

聲請人
威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陪
代理人
林俊廷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F5~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九九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真益電子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復│九十一年六月一日  │陸萬伍仟柒佰陸拾│HN一四四○八四│││ │司 陳永暉 │興分行││陸元│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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