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七號 聲 請 人 乙○○即昇達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 ~F0 ~T40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大眾銀行台北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肆萬玖仟伍佰捌拾│AI五三九六五三│ │ │ │司王人正 │ │ │捌元 │六 │ │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