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七號
- 聲請人
- 乙○○即昇達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七九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書苑~F0~T40┌──────────────────────────────────────────────────────┐│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達欣工程股份有限公│大眾銀行台北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肆萬玖仟伍佰捌拾│AI五三九六五三│││ │司王人正│││捌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