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三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三一號
- 聲請人
- 佳旋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三一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佳旋貿易有限公司 │台北銀行吉林分行 │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 │壹拾萬元│CN一○三七七九│││ │甲○○ │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