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六號
- 聲請人
- 圓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九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六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圓桌國際股份有限公│荷蘭銀行松山分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 │貳萬捌仟伍佰元 │0000000 │ ││ │司 乙○○ │ │ │ │ │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