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七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發行公司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四七o九-九,一千股。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七o三o-八,一千股。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八五四七-二,一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