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一四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七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附表:發行公司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四七o九-九,一千股。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七o三o-八,一千股。 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號碼九一-ND-二八五四七-二,一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