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三八號 聲 請 人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貞秀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貳仟肆佰玖拾玖元 │ZY八一一五九四│ │ │ │司許崑泰 │台北分行 │ │ │三 │ │ ├──┼─────────┼─────────┼───────────┼─────────┼────────┼──┤ │2 │群光電子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伍拾柒萬陸仟陸佰陸│ZY八一一五九四│ │ │ │司許崑泰 │台北分行 │ │拾參元 │四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