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四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四三號
- 聲請人
- 青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 民國九十一年 貳拾柒萬參仟元
溫林翠晶 大安分行 七月十五日
支票號碼
0000000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