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四三號 聲 請 人 青雲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七0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F0 ~T40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東方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 民國九十一年 貳拾柒萬參仟元 溫林翠晶 大安分行 七月十五日 支票號碼 0000000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