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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八一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八一號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40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北銀人身保險代理人   八九TPB    壹     壹
股份有限公司         0000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趙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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