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八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八一號
- 聲請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40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北銀人身保險代理人 八九TPB 壹 壹
股份有限公司 0000二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趙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