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九八號聲 請 人 精實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 │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二九八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美國銀行台北分行方│合作金庫民生分行 │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伍拾柒萬零壹佰伍│N0000000│ │ │ │振欣 │ │ │拾陸元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