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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二號

聲請人
東巨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榮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申報權利屆滿日期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48┌──────────────────────────────────────────────────────────┐│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五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屆滿││號││││  (新台幣)  ││日期  │├─┼─────────┼─────────┼───────────┼────────┼────────┼──────┤│1│同良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陸萬零肆佰貳拾貳│GC二七一七三七│九十二年六月││ │陳忠夫│行 │  │元│七│十五日 │├─┼─────────┼─────────┼───────────┼────────┼────────┼──────┤│2│同良機械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肆仟叄佰元│GC二七一七三四│九十二年五月││ │陳忠夫│行 │││九 │十五日 │├─┼─────────┼─────────┼───────────┼────────┼────────┼──────┤│3│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壹拾柒萬零貳佰伍│JY八00五五五│九十二年六月││ │司 黃吉盛 │行 ││拾伍元│三│十五日 │├─┼─────────┼─────────┼───────────┼────────┼────────┼──────┤│4│吉祥工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壹拾貳萬玖仟伍佰│JY八00五四四│九十二年五月││ │司 黃吉盛│行 ││零貳元│七│十五日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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