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六三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六三號
- 聲請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1 │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三 │ │壹 │壹仟 │ │├──┼───────────────┼──────────────┼────┼───┼────┼───┤│2 │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0000000─五 │ │壹 │壹仟 │ │├──┼───────────────┼──────────────┼────┼───┼────┼───┤│3 │華興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00─一 │ │壹 │柒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