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九五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九五號
- 聲請人
- 多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二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黃媚鵑┌────────────────────────────────────────────────────────┐│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三九五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多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大安銀行民生分行 │九十一年三月十日 │捌萬肆仟參佰玖拾玖│AB二八五九六一│ ││ │司甲○○ │ │ │元 │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