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二一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二一號
- 聲請人
- 鴻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鴻興國際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世貿中心分│九十一年十月一日 │陸仟零陸元 │AE0八七六一0│ ││ │乙○○ │行 │ │ │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