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八號 聲 請 人 千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度催字第三三0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哈佛健康事業股份有│世華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叁萬壹仟伍佰元 │HA一00六一五│ │ │ │限公司王明裕 │行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