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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林勤綱陳博文陳正昇

  • 當事人
    千承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五八號 聲 請 人 千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度催字第三三0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陳博文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袁以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哈佛健康事業股份有│世華商業銀行民生分│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  │叁萬壹仟伍佰元 │HA一00六一五│  │ │ │限公司王明裕   │行        │           │        │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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