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七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七號
- 聲請人
- 昱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七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航欣工業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貳│0000000 ││││司│業部││拾伍元│││├──┼─────────┼─────────┼───────────┼─────────┼────────┼──┤│2 │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肆仟貳佰元│ZT八一九九四五││││司│林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