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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七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七號

聲請人
昱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四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二七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航欣工業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營│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壹拾壹萬捌仟壹佰貳│0000000 ││││司│業部││拾伍元│││├──┼─────────┼─────────┼───────────┼─────────┼────────┼──┤│2 │東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吉│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肆仟貳佰元│ZT八一九九四五││││司│林分行│││七││└──┴─────────┴─────────┴───────────┴─────────┴────────┴──┘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盈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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