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五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0一四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智群企業社 游沂男│台北商業銀行濟南路│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 │壹拾萬元 │QG五五九一三0│ │ │ │ │分行 │ │ │九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