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五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五八號
- 聲請人
- 馬可威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一七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五八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馬可威運通股份有限│萬通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陸仟壹佰壹拾肆元 │AK四一八三八六││││公司總布凡│路分行│││二││├──┼─────────┼─────────┼───────────┼─────────┼────────┼──┤│2 │馬可威運通股份有限│萬通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一年十二月四日│捌萬參仟玖佰貳拾玖│AK四一八三八六││││公司總布凡│路分行││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