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六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六六二號
- 聲請人
- 井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八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48┌─────────────────────────────────────────────────────┐│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1 │陳重江 │台新銀行新店分行 │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柒拾柒萬陸仟貳佰零│DQ六00五一六││ │ │ │ │參元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