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0二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0二號
- 聲請人
- 安俐健康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青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五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f0~t24┌────────────────────────────────────────────────────────┐│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八五四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昱誠國際股份有限公│華僑商業銀行中正分│九十一年九月九日 │貳仟貳佰元 │AA九九一二二三│ ││ │司 │行 │ │ │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