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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四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慈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四0號

聲請人
泉泰印刷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五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珀榮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玖仟零參拾元 │HTA0二四五七│ ││ │司 黃武雄 │店分行 │ │ │九六 │ │├──┼─────────┼─────────┼───────────┼─────────┼────────┼──┤│2 │珀榮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貳仟壹佰肆拾貳元 │HTA0二四五八│ ││ │司 黃武雄 │店分行 │ │ │00 │ │├──┼─────────┼─────────┼───────────┼─────────┼────────┼──┤│3 │珀榮貿易股份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參仟柒佰捌拾元 │HTA0二四五七│ ││ │司 黃武雄 │店分行 │ │ │六七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慈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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