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八號 聲 請 人 而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振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 ~F0 ~T48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五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肆萬元 │AA三七九0三七│ │ │ │ │分行 │ │ │0 │ │ ├─┼─────────┼─────────┼───────────┼────────┼────────┼──┤ │2│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 │伍仟伍佰叁拾玖元│AA三七九0三五│ │ │ │ │分行 │ │ │0 │ │ ├─┼─────────┼─────────┼───────────┼────────┼────────┼──┤ │3│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 │肆仟陸佰玖拾玖元│AA三七九0四0│ │ │ │ │分行 │ │ │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