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八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八號
- 聲請人
- 而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官 林振芳
法院書記官 葛映嵐~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二五五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肆萬元│AA三七九0三七│││ ││分行│││0││├─┼─────────┼─────────┼───────────┼────────┼────────┼──┤│2│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九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伍仟伍佰叁拾玖元│AA三七九0三五│││ ││分行│││0││├─┼─────────┼─────────┼───────────┼────────┼────────┼──┤│3│所羅門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南松山│九十一年四月十六日│肆仟陸佰玖拾玖元│AA三七九0四0│││ ││分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