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四號 聲 請 人 德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五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純莉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 │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六三五三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1 │德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銀行信義分│九十一年十二月一日 │貳萬參仟肆佰玖拾伍│XM六三0五二八│ │ │ │司 乙○○ │行 │ │元 │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