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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六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博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六號

聲請人
上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作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1 │久久保險經紀人股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AM0二四二三一│ ││ │有限公司 │隆路分行 │ │ │九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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