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六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七九六號
- 聲請人
- 上井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六四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作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1 │久久保險經紀人股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基│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參萬肆仟陸佰伍拾元│AM0二四二三一│ ││ │有限公司 │隆路分行 │ │ │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