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0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0九號 聲 請 人 詮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秋蘭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為付款人 、面額新臺幣六千二百七十元、發票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TB00000 00號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九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 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九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 聲請人並未將附表部分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