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0九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0九號
- 聲請人
- 詮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秋蘭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其所簽發、以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六千二百七十元、發票日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TB0000000號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九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查本院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三九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並未將附表部分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其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