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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一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八一二號

聲請人
超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一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1 │駿達船務代理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陸仟捌佰元 │GC二五六二二二│ ││ │限公司 韓國福 │路分行 │ │ │二 │ │└──┴─────────┴─────────┴───────────┴─────────┴────────┴──┘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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